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