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