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