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检查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