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