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