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