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