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