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章 检查 第四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