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案件来源;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