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案件来源;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