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