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检查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