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章 选案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选案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