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
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
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