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