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