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