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六、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三十)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六、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三十)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三十)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