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