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五)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五)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五)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