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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3.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4. (三)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三)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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