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三、

三、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