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