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一)

(一)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