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四、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