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3.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3. 3.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 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八、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