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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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2
国税函〔2004〕941号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2004.08.02
国税函〔2004〕941号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