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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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2004.01.21

国税函〔2004〕133号

'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流转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货物和劳务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自2004年1月起,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