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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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06.19
国税发〔2003〕71号
'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06.19
国税发〔2003〕71号
'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