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92

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12.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_________国税局”“国税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_______税务局”“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