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四、

四、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