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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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1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附件《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中“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