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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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4.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