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70

1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