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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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04.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三、发票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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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票使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三、发票使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三、发票使用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 三、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 三、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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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