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55
1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02.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