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29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附件5《设置固定装置费运输车辆信息表》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