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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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12.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附件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中“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