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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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续)
2013.09.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 第十四条(五)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第十三条(五)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层报税务总局。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层报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