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99
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6.29
国税函〔2010〕303号
'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附件1)。据此,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本地区拟同意试点的出口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附件1)。据此,由省税务局将本地区拟同意试点的出口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地(市)国家税务局名称”
“备注:1.负责人应为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领导;”
'附件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地(市)税务局名称”
“备注:1.负责人应为地(市)级税务局分管局领导;”
'附件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处处长(签字):”
“省国税局分管出口退税局领导(签字):”'
'附件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
“省税务局进出口税处处长(签字):”
“省税务局分管出口退税局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