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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3.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82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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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09

国税发〔2008〕93号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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