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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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06

国税发〔2008〕30号

'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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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