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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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7.06.11
国税函〔2007〕629号
以上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据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以上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地税务机关应依据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