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八、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八、 八、 对受理的检举案件,应在7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并按领导审批意见将案件分配到相应的部门。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检举案件以及转出案件,由负责该案件跟踪的举报业务人员在系统内制作纸质函件,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对转下级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税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 八、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