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九、

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