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