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2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2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