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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理业务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略) 2.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略) 3. 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略) 4. 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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