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账户的使用 第十四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账户的使用 第十四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税务机关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科目编码710109)一次缴入国库,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利息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地方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