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金用于划缴国库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资金用于退还缴款人、其他当事人或者依法支付拍卖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但支付给以现金方式交纳代保管资金且无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时,可以现金支付。
资金用于划缴国库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资金用于退还缴款人、其他当事人或者依法支付拍卖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但支付给以现金方式交纳代保管资金且无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时,可以现金支付。